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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达标,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全面加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检查职责履行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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