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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31号),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82号

  咨询电话:27591996;投诉电话:2775422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06〕59号),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7号

  咨询电话:27782646、29992808;投诉电话:2778998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五)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宝安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8号),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档案监督管理,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对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公布、销毁、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档案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依法查处因未尽妥善保存档案义务致使档案毁损和丢失的责任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四区龙井二路91号档案大楼

  咨询电话:27753796;投诉电话:277567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档案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宝安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8号),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在本区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处理;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泄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29996190、299964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七)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八)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九)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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