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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十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十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三)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五)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二十八)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二十九)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十)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十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十九)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四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8号),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依法对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6535;投诉电话:2999653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五)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七)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9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受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委托的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宝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

  咨询电话:12319;投诉电话:12319

  二、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执法事项包括: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对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标牌)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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