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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二十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二十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六)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七)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十八)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九)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三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十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三十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三十四)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6号),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学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9805;投诉电话:27785240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1115;投诉电话:27750412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九)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十二)教师资格条例

  (十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国家、省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8号)、《关于区殡葬管理所重新“三定”规定的通知》(宝机编〔2001〕004号),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及受其委托的深圳市宝安区殡葬管理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对违反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收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优抚安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736、29996137

  二、深圳市宝安区殡葬管理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依法对本辖区内殡葬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区龙井二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3696、27786948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五)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八)殡葬管理条例

  (九)婚姻登记条例

  (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十一)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9号),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负责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指导,依法对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管理深圳市宝安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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