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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12〕81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宝安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1.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2.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3.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5.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6.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7.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8.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9.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0.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1.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3.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5.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6.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7.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8.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9.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0.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1.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5号),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电力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违反电力管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渔业无线电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船渔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等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假冒农业植物品种授权行为和品种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违反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违反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楼

  咨询电话:27660700;投诉电话:27660700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渔船、渔港、渔业无线电、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岛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咨询电话:27780739;投诉电话:27660700

  三、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及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23号

  咨询电话:27786916;投诉电话:27660700

  四、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施检疫对象及其繁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受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全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区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种子、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咨询电话:27782047;投诉电话:27660700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十)农药管理条例

  (十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七)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

  (十八)兽药管理条例

  (十九)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十一)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十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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