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2〕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撤销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能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土地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农业局、规划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