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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十七)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手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国别信息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走出去”设立境外服务站点,加强信息、法律、维权等境外服务。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组织专项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今后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听取、收集、吸纳商会、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十九)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在行政审批、政策倾向的差别待遇;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的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工程、设备、咨询等招标采购,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相关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积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三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引导各地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制,逐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以及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等,降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贷和授信门槛。支持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积极申请新三板扩容试点,加快建设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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