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手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国别信息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走出去”设立境外服务站点,加强信息、法律、维权等境外服务。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组织专项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今后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听取、收集、吸纳商会、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十九)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在行政审批、政策倾向的差别待遇;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的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工程、设备、咨询等招标采购,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相关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积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三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引导各地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制,逐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以及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等,降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贷和授信门槛。支持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积极申请新三板扩容试点,加快建设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