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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积极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业。落实和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型人才、创新性团队的引进力度,为创新型人才在创办企业、申办项目、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加强对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民营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支持其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营企业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成技术创新联盟,承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创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推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共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对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扶持性电价政策。落实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社会化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监测服务。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点环保产业领域。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所属民营企业,设立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优先为我省大型民营跨国企业培育对象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对在港澳地区经营业务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经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可循因公渠道办理人员临时或多次赴港澳手续。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境外项目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收购品牌、兼并企业、开发资源、投资研发设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市场化原则设立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强化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增信服务。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公司开辟国际航线,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航空维修企业、航空物流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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