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文艺院团改制,推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间文化资本资助和奖励机制,吸纳民间资本对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投入,加大对民营博物馆、非遗场馆建设的扶持力度。推动制定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新业态的专业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探索开展民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领域,建设、改造电影院。民间资本可利用社区内有线电视分配网,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送业务以外其他业务的企业。民营企业制作的影视节目在参加相应政府奖评奖、向海外推销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旅游重大项目开发、景区景点建设、旅游装备制造、旅游休闲产品研发等,并在旅游市场推介、申报国家旅游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销售领域,鼓励具有实力的民间资本投资职业竞赛市场及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单一持股比例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控股或者参股形式参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利用“三旧”改造的机遇,参与社区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社区商业等现代生活流通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为零售企业及连锁经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连锁经营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物流技术等的投资,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科技含量及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