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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一)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和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的成本费用水平评价体系和定价原则。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允许民间资本申办社区卫生机构并给予政府补贴。放宽门诊部、诊所的设置距离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待遇,并可获得政府补偿。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规费减免政策优惠。对民办学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规范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教育培训等工作环节,对民办高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进行备案管理。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按照土地划拨目录划拨土地。各地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鼓励对民办社会事业进行捐赠,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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