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行动”。指导企业在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纠纷应对、涉外谈判等。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用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
(三)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工作。
1.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在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一批专利产业化基地、版权产业化基地、商标品牌基地。推动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建立专利联盟。支持两江新区创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示范区。
2.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加大经费投入。出台知识产权投融资相关政策,促进知识产权以出资、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加快转化。加强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辅导、培育,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核查机制和管理体系。
(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专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云和版权云)。整合国内外专利、版权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采用云计算技术和开放体系架构,建设区域性专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云和版权云),构建市与区县、园区、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
2.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园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维权援助分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快速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列入年度工作内容,在各项计划、项目管理中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提出工作方案,加快相关工作的推进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