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包括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冷藏冷链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在内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省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细化落实;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细化落实。各设区市据此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要切实引导、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税务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家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落实国家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的政策,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自产农产品的,可根据农民身份证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加强金融支持。建立完善银政合作平台、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批发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保费适当财政补贴。
(三)提供要素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中心、农贸(菜)市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内,依法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各地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应依据当地农贸(菜)市场规划,对新建住宅小区或城市改造中需配建农贸(菜)市场的建设项目,加强规划审批与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贸(菜)市场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保障农贸(菜)市场建设用地不被侵占。鲜活农产品流通项目水、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工业同网同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