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主题活动。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牧民学法用法宣传教育,引导农牧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根据农牧民群众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书刊、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学法资料。积极创作与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文艺作品,深入农村宣传演出,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文化。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牧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二)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创新民主管理方式,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教育农牧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各地要利用农闲时节,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党员冬训和集中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工作,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其成为农牧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每届村组干部任期内,至少应参加1-2次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并建立农村“两委”干部学法档案。要积极推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和省依法治省办《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部门负责、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责任。在农民工劳务输出前和返乡期间,以及他们工作主要场所和集中居住地定期开展常规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活动,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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