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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同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综治、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绩效管理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制度,制定整治效果检查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设区市政府每季度、县级政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或由此引发事故的,由政府安办会同监察部门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追究责任。

  (五)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在本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设区市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半个月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市、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半年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向设区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严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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