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重点车辆安全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排查摸清辖区内客车、旅游车、危货车、渣土车、重中型货车、非法载客车辆、外挂车辆、农用车辆数量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校车、低速货车、农村客运车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开展专项清查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酒后驾驶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的车辆,采取从严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清查工作今年9月底完成,整治工作10月底完成。
二、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联合排查,把高下边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路段作为隐患整治重点,优先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今年安排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6000公里,重点向山区和未通农村客运的建制村倾斜。今后每年实施年万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农村道路安全隐患问题。
三、整治国省道隐患路段。列入今年国省道安保提升工程及553处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整治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财政予以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国省道上仍未纳入安保提升工程范围的安全隐患路段开展排查,今年10月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制订整治方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整治项目省级按工程造价的60%(沿海地市)、70%(山区地市)给予补助;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省财政适当追加补助,未按时完成的,所在县(市、区)不予安排交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公路工程设计、交竣工阶段的安全评价工作。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