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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设施管理规定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播控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电子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局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3.市城市管理局应制定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发现设施或设备故障、损坏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维护,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播放内容管理规定

  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专门用于播放国家领导人形象宣传、首府及区内城市形象宣传、公益广告宣传、重大节庆活动宣传等各方面重大的政治性、公益性内容。禁止播放商业广告内容。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所播放的内容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审核方可播出。未经市委宣传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更改电子屏静态显示和动态播放内容。

  需使用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播放公益宣传内容的部门,必须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播放内容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四)安全监护规定

  1.公安部门和青秀区综治部门每天应安排执法人员在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区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本区域的安全和稳定。

  2.在全国和全区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公安部门要增派人员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政治安全事故发生。

  3.执法人员在安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值班人员反映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时,须立即防控好现场状况,并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禁止以下行为:

  1.盗窃、损毁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

  2.在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上涂写、刻画,或吊挂、晾晒物品;

  3.破坏公益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周围绿地及绿化设施。

  4.在电子屏及其配套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责任问责

  1.违反上述规定进行管理或因工作失职导致政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违反上述第(五)项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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