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大型公益电子屏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大型公益电子屏(以下简称“公益电子屏”)日常管理工作,预防不良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公益电子屏设置实行准入制,设置人在设置前应取得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益电子屏的设置应符合《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及南宁市公益广告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二、设置人对公益电子屏设施安全负全责,应按照《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及定期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制定公益电子屏的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发现设施或设备故障、损坏或盗播等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采取维护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三、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分别按各自职能对公益电子屏的设置、内容播放、接转广电节目等进行审批监管。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电子屏原则上不允许播放商业广告。社会投资的公益电子屏必须配合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公益广告的播放要求,按期完成公益宣传播放任务,公益宣传间隙可以适当播放商业广告。
五、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的专项管理要求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是民族广场大型公益电子屏播放内容的审核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是电子屏设施的日常管理部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电子屏日常播放内容的制作部门。市公安局是电子屏及周边环境秩序和安全的管理部门,青秀区政府协助管理。市园林管理局是电子屏周边花卉、绿化的管理部门。南宁供电局是电子屏的供电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