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对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校车是否达到校车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对校车销售行为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
(十)其他有关部门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平安和谐南宁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一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尽快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责权明晰的校车安全管理秩序,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建设、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部门的职能特点,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加强联系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校车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组织机构,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及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开发区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组织发放和认真学习教育部编写的《学生安全乘车须知》及公安部编写的《儿童交通安全知识手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