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督促此类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安全教育。
4.对管养路段中校车行驶线路中涉及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采取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措施。
5.做好校车使用公交站点停靠相关协调工作,在管养路段中的校车停靠站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6.定期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检查校车上配备的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及其性能,检查校车卫星定位装置及其行驶记录功能。
7.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8.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会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本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结合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对校车行驶线路中涉及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改。
3.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理。
(六)市财政局
及时拨付当年度上级政府下拨的本级政府列入预算的关于校车保障和校车财政扶持相关资金,按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筹措市本级配套资金,指导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校车经费筹措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
组织有关媒体开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宣传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组织曝光校车和其他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在全市营造全社会支持校车安全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