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效管理阶段(2014年以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各项职责。
2.依法制定、调整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校寄宿,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3.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和7座以上(不含7座)农村客运,根据沿线中小学校的布局,合理协调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保障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4.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在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经营者转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扶持政策。
(二)市教育局
1.牵头组织全市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确保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2.定期组织学生出行需求调查,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校车服务总体方案。
3.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本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督促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完善相关备案工作。
5.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6.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