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2〕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2﹞56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持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支持或提供规范的校车服务,逐步淘汰非专用校车,并保障应当使用校车接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法享有校车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交通,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沥青或水泥路,力争实现市域范围内75%以上的乡(镇)拥有农村客运站,90%以上农村客运班线沿途拥有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解决农村学生上学、放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难的问题。
(三)力争全市不发生涉及校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影响恶劣的中小学生、幼儿伤亡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涉及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校车管理服务,满足校车使用需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大力支持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从2012年5月1日起,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需要经营或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购买达到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以下简称专用校车),并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逐步实现全部淘汰并更换为专用校车。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