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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后评估的标准、程序、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等。同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中期评估和后评估自评报告范本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专项工程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实施。

  经市政府审核,对个别项目的支持方案(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等)可不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经费,可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本办法生效前实施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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