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 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套项目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项目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