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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二)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 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重大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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