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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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