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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第八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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