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所)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并将药品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的绩效管理方案,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村委会参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所)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所)进行合理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明确村卫生室(所)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

  (二)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三)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对村卫生室(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其中,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村卫生室(所)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所)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所)补助预付机制。对村卫生室(所)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