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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2日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卫生室(所)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卫生室(所)的规划、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设置

  第四条 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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