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会同救助保护机构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财政部门要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盟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城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