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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违规公务用车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调剂、厂家回收、厂家置换、退回、公开拍卖、报废、继续使用等。
  (一) 调剂是指车辆在党政机关内部划转使用的处理方式;
  (二) 厂家回收是指由汽车生产厂家以评估价格集中收回的车辆处理方式;
  (三) 厂家置换是指与汽车生产厂家实行以旧换新的车辆处理方式;
  (四) 退回是指退还权属单位的车辆处理方式;
  (五) 公开拍卖是指委托经公开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的车辆处理方式;
  (六) 报废是指委托经公开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汽车解体企业进行解体的车辆处理方式;
  (七) 继续使用是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留用的车辆处理方式。

第二章 超编车的处理

  第八条 超编制配备的公务用车(以下称超编车)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
  第九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实际需求,提出超编车调剂使用的意见,报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剂使用收缴的超编车:
  (一) 按照新编制标准,存在编制空缺的;
  (二) 编制内公务用车达到或超过8年更新年限,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新的;
  (三) 编制内公务用车维修费用高、油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经批准后可予以调换的。
  第十一条 无法调剂使用的超编车,可采取厂家回收或由盟市及以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拍卖。采取厂家回收方式处理的,由盟市及以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又无法进行调剂、厂家回收或公开拍卖的超编车,由盟市及以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采取报废的方式处理,并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超标车的处理

  第十三条 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以下称超标车)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调剂、厂家回收、厂家置换、公开拍卖、报废、继续使用等。
  第十四条 超标车原则上不得继续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新编制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调剂或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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