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盟市直属机关、旗县(市、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由各盟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规范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根据中央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车治〔201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1〕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各级党政机关)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处理违规公务用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地方或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调换、借用、租用,摊派款项购买,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严格规范、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处理原则、提出处理要求、审定处理意见,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的处理工作,并向上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违规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后处理。车辆可集中存放或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行驶证、登记证等权证手续上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逐车登记车辆行驶里程。车辆封存期间,封存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