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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配备排气量在4.0升(含)以上、车价在50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配备其他越野车由上一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旅行(商务)车的,排气量应在3.0(含)升以下、车价在35万元以内,数量控制在单位编制车辆总数的10%以内。
  (五)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的,车价不得超过60万元;一般不允许配备豪华车型。
  第八条 上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为最高控制标准。

第四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批准。
  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种用车、项目用车、越野车及特殊用车的审批,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标准和编制规定范围内的公务用车。
  (一) 公务用车使用地区和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本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市以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领导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配备更新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拟定年度计划,报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门作预算安排。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资金。
  (三)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年度计划外配备公务用车的,需向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 公务用车购置根据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五) 有关部门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用车计划,需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信息,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未列编制公务用车的运行费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公务用车更新及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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