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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发〔2012〕45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用车是指需要改装或加装固定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信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检测、救护、消防、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工作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包括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以及各类载货车辆。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和重点集中管理。自治区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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