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 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 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九) 一个纳税年度内,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 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条件,进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旅游产业企业,经认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家乐”、“牧家乐”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投入设施改进的小微星级饭店、景区点,给予不低于25%的政府补贴。
(四十二) 将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七、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四十三)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划。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依据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大、金融服务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十四) 支持银行业机构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至5%,由当地政府和银行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建立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机制的呆坏帐核销制度,放宽各商业银行呆坏帐核销自主权。
(四十五)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确保不压贷、不抽贷,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