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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 统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七)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给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自治区内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八) 引导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构建良好的利益机制,主动让渡产业链条有关环节给小微企业,实现互利双赢。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九) 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点培育50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在调剂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 建设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争取用2年-3年时间基本建成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核心的“枢纽”平台,以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区域“窗口”平台,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服务机构为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涵盖信息、融资、电子商务、创业、人力资源、法律、技术支持、政务服务和交流合作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全程一站式、综合性、公益性服务。
  (十一) 支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投融资、信用担保、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第三方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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