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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2〕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12年9月10日起,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提高诊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步,待国家统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标准后,合理确定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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