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服务意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政府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打破行业垄断,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省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二十)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有针对性地抓紧策划储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在铁路、公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率先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升级转型为公司,鼓励自主创业兴办公司。对转办设立或创业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十一)指导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实施灵活多样的教学。对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人2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二)加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周边的商务、金融网点、学校、医院、公租房、廉租房等配套项目建设,减少企业办社会压力。加大对企业周边水、电、燃气等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严厉查处垄断行业拒绝与他人交易、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滥收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