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四)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表内、表外两种资源和间接、直接两种融资手段,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着力保障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确保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适度增长。积极协调落实与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加强对金融支持湖北经济发展“早春行”活动和重点项目银企对接会签订授信协议的跟踪、督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贷款展期,适当简化展期贷款的审批流程,提高展期贷款的审批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新的灵活融资方式。
(五)继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四公开、七不准”要求规范开展金融业务,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中介组织服务或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将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费用率等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检测评价体系。建立年度考评奖励机制,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争取三年内在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对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和向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
(七)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合作,打造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建立项目贷款需求发布制度,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召开流动资金贷款协调会,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在汽车、装备、冶金、石化、食品、纺织等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开展产业链融资。对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稳定供应关系的企业,开展订单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各地应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