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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2〕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帮助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有进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三年内暂停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缓征的税款一律缓征。

  (二)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对违法、违章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三)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各地降低费率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全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征收额的30%,困难企业申请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40%,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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