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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至8亿元(含3亿元,不含8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1至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奖项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奖项

  (一)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四)竣工奖

  项目年度内完成计划投资的,实现竣工且不超工期和概算的,可获竣工奖。

  对于同时符合多个奖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安排。

  二、区政府奖项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30%的,可获一等奖;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20%的,可获二等奖;

  辖区内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总额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10%的,可获三等奖。

  第九条 奖励设定:

  (一)奖励金额:

  获奖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由市政府根据重点项目情况设定。届时根据获奖项目数量及获奖等次由评奖领导小组确定不同等次的奖励金额。

  对于打捆的重点项目(一个打捆项目存在多个项目建设单位),获奖奖励金额由市重点项目推进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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