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2〕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 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
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 奖励参评资格: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第七条 项目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