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