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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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