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价】
中标价=中标人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第三十条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 号令)第
42 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新评审或复议】
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也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议。
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重新评审或复议,应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招标评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2 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总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本附件是规程的组成部分,附件与规程配套使用,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一、评审程序
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μ(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暂估价]以下限度的。系数μ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计取,若没有定期发布,可参照以下计取:建筑、园建工程μ为0.90;市政工程μ为0.85;装饰装修、安装工程μ为0.80;绿化工程μ为0.75。
2、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十一)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十二)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十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十四)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十五)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十六)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十七)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十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3、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