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采用“合格制”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工程项目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为合格,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设备、试验和检测设备配备合理齐全的为合格,合格者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若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与资格预审不一致,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者不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重大偏差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若大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第二十四条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若该3名投标人的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于该3名投标人(剩余投标不足3名的,可全部选取)递补进行评审,直至评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价计算】
评标价=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评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价)按照以下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报价(评标价)低于本规程第四条规定限度以下的,评标委员会按附件《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详见附件)启动投标人成本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一)不可竞争费的评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违反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价格评审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主要材料及其评审标准进行价格
评审,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措施项目费评审按“工程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子目价格下浮40%作为评审基准,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标准下浮30%作为评审基准,超出以上范围报价的,作废标处理。
(四)管理费和利润评审
管理费和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管理费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的管理费计取标准下浮30%为下限,利润下限等于零,超出以上范围的,作废标处理。
(五)综合单价评审
在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中选不少于20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20项,不足20项时,可全部选取)进行综合单价评审,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子目价格上下浮动10%作为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工资单价),超出该范围的,按废标处理。
错漏项等项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上述评审中,通过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不能说明理由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结论意见。
第七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后,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且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