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开标程序
第十三条 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含电子标书)的密封情况。
(五)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及下列方式开标:
(1)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首先开启全部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宣布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接着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2)投标人数量等于或多于10家,首先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接着将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并将前10名确定为参加评审阶段的投标人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他排序10名后的投标人作为进入评审阶段的候选人。评标委员会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或者全部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从10名后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排序,依次补足3名投标人进行评审。
(3)电子标书开标时,先将开封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开标软件导入到系统中,接着点击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需要唱标的信息,然后点击项目加密进入加密,最后点击开标结束。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的基本程序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评标准备
第十五条 依法组建(产生)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签到后,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评标记录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有),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清标工作一般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但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主要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
第五章 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主要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文件格式、报价唯一性等。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主要评审因素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报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企业信誉、项目经理等。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主要评审因素包括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包计划、投标价格等。有一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