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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适用本规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参照本规程执行,本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中标人或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投标项目。

  第四条 当中标价小于[μ(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时,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系数μ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计取,若没有定期发布,可参照以下计取:建筑、园建工程μ为0.90;市政工程μ为0.85;装饰装修、安装工程μ为0.80;绿化工程μ为0.75。

  第五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材料价格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招标控制价一般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十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行业计价规范或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文件应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由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未签字盖章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措施费,环境保护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招标人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应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评审标准执行,若没有定期发布,可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数上下浮动15%作为材料价格评审标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密码锁、电子印章、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具体参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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