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主要评审因素包括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包计划、投标价格等。有一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第二十四条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五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原则上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技术标18分)
(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信誉标、分值4分)
(三)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信誉标、分值18分)
(四)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商务标60分)
(五)汇总评分结果。(总分100)
第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18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4分)】
主要评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及等级。各项分值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18分)】
(一)类似工程业绩(5分)
主要评审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各项分值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类似工程定义: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两项指标;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工程类型、类别、规模和工程投资总额;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总额。
(二)财务状况(3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三)企业诚信(10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的评审】
按照以下因素和标准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一)不可竞争费的评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违反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价格评审
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主要材料及其评审标准进行价格评审,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措施项目费评审
按“工程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子目价格下浮40%作为评审基准,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标准下浮30%作为评审基准,超出以上范围报价的,作废标处理。
(四)管理费和利润评审
管理费和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管理费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的管理费计取标准下浮30%为下限,利润下限等于零,超出以上范围的,作废标处理。
(五)综合单价评审
在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中选不少于20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20项,不足20项时,可全部选取)进行综合单价评审,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子目价格上下浮动10%作为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工资单价),超出该范围的,作废标处理。
错漏项等项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上述评审中,通过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不能说明理由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