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府〔201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和《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适用本规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参照本规程执行,本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施工难度大,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构成:商务标(投标报价)60分,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8分,信誉标22分(包含项目管理机构、业绩、财务、诚信等)。
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构成的分值,但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设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若没有定期发布,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下浮2%~10%作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第五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材料价格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招标控制价一般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十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行业计价规范或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文件应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由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未签字盖章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措施费,环境保护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招标人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应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评审标准执行,若没有定期发布,可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数上下浮动15%作为材料价格评审标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