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管理中心等职能性总部的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场地来源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三、母公司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母公司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海口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总部企业,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海口市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性总部认定文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或(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金支持还需提交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产证和购买合同等;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资金支持还需提交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申请总部企业突出贡献奖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连续3年年度纳税证明和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连续3年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供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年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税收情况对上年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重复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