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个人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农村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五、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六、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与县级图书馆和农家书屋结对捐资捐物,帮扶共建,助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聘适用人才,配齐配好乡镇、街道文化工作专职人员,乡镇在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内设置综合文化站(中心),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要有1至2个编制,比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所需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
八、每个村文化活动室,要公开选聘1名文化活动专管员,负责日常文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
九、设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对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报考文化部门公务员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增加对我省文化产业领域信贷投放,力争每年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增速高于全部信贷投入增速。
二、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专业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面向文化产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壮大我省文化产业资本市场投资主体。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支持开展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推出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保险服务。